第一部分:论神 (De Deo)
【界说】
一、自因(causa sui),我理解为这样的东西,其本质即包含存在,或者,其本性只能设想为存在。
二、凡是同类的事物,若这一事物为此一事物所限制,则称为有限(finita in suo genere)。例如一个物体被称为有限,是因为我们总是可以设想另一个更大的物体包含着它。但物体不为思想所限,思想也不为物体所限。
三、实体(substantia),我理解为在自身内并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东西。换言之,形成实体的概念,可以无须借助于他物的概念。
四、属性(attributus),我理解为由知性(intellectus)看来是构成实体的本质的东西。
五、样态(modus),我理解为实体的分殊,亦即在他物内通过他物而被认识的东西。
六、神(Deus),我理解为绝对无限的存在,亦即具有无限多属性的实体,其中每一属性各表示永恒无限的本质。
七、凡是仅仅由自身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,其行为仅仅由它自身决定的东西,叫做自由(libera)。反之,凡一物的存在及其行为均按一定的方式为他物所决定,便叫做必然(necessaria)或受制(coacta)。
八、永恒(aeternitas),我理解为存在本身,就存在被概念为只从永恒事物的界说中必然得出的而言。
【公理】
一、一切事物不是在自身内,便是在他物内。
二、一切事物,如果不能通过他物而被认识,就必须通过自身而被认识。
三、如果有确定的原因,则必然有结果随之而来;反之,如果没有确定的原因,则决不可能有结果。
四、认识结果有赖于认识原因,并且包含着认识原因。
五、凡两物间无共同之点,则这物不能借那物而被理解,换言之,这物的概念不包含那物的概念。
六、真观念必须符合它的对象。
七、凡是可以设想为不复存在的东西,则其本质不包含存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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